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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被冒用丢失者不担责

公安部回答网民提问
身份证被冒用丢失者不担责



      据北京日报报道, 身份证丢失后被人捡到冒用,自己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用不用“挂失”和登报声明?近日,公安部在回答网民提问时明确表示:公民丢失身份证后,无需再办理挂失和登报声明。如果居民身份证丢失被他人冒用,冒用者及审查部门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丢失证件者不用承担任何责任。

      公安部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有关规定,公民丢失居民身份证后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丢失补领。公民办理丢失补领证件的行为本身就告知了公安机关证件丢失的事实,不需要再办理挂失和登报声明,也没有相关法律规定公民丢失居民身份证后必须这么做。

      公安部指出,公民在使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时,各相关证件使用部门负有核对人、证一致性的义务,确认无误后方可为持证人办理相关业务。如果居民身份证丢失被他人冒用,冒用者及相关部门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丢失证件者无须对自己未实施的行为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也明确规定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的,由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处10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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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像花儿一样~
这样好~````
羽 发表于 2010-4-27 14:28
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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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来一节新闻,要好好看啊!

莞妇遭电话诈骗失163万
此类案件在穗深莞等地高发



      深圳特区报东莞5月18日电 (记者 古伟平)记者今日从东莞警方获悉,日前,东莞一主妇汤女士就遭遇电话连环诈骗损失163万元。

      据介绍,13日上午,汤女士接到一位自称为增城电信局的陌生女子电话,被告知以自己身份证开户的一电信账号欠费逾2000元,还被告知身份证已被不法分子利用。随后汤女士的电话被转到“增城公安局”、“检察院”等多个机关部门,“警官”告知她的身份证被人利用贩毒、偷车等,目前已被公安机关侦查多时。“检察官”则以账户巨额存款来源不明为由,要求汤女士将账户所有存款转账至“检察院”的账户接受审查,并以不转账将以不法犯罪为名追加汤女士刑期,还将逮捕其丈夫。汤女士遭遇连环忽悠恐吓威胁,慌神心乱之下遂将163万元存款转入“检察院”指定账户,清醒过后巨款已不翼而飞。

      警方提醒说近期,利用“改号软件”冒充电信部门用“电话欠费”形式诈骗在广州、深圳、东莞等地高发。市民遇到这类情况,别轻易相信对方,应立即报警。




本帖的主帖子说的就是这个问题啊!要注意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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